|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29号令,《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于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2010)》中,删除了对于30%以下低浓度瓦斯利用的限制,具体改动内容对比如下:
2005版148条(旧版):
(一) 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二)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三) 井上下铺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2010版148条(新版):
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三)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四)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风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用于内燃机发电或作其他用途时,瓦斯的利用、输送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在最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提及的瓦斯利用、输送有关标准,也已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具体信息详见安监总局网站页面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4143/2009/1215/80142/content_80142.htm。
信息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 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http://www.chinacoal-safety.gov.cn/Contents/Channel_5351/2010/0126/83596/content_83596.htm
点击可以下载2005煤矿安全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