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9日,中国政府批准建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作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创新资金机制,基金将成为落实《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重要行动机制。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组织机构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审核理事会成员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交部、科技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气象局。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法定管理机构,是财政部的部属事业单位。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称,基金将与各国政府和机构以及国内企业开展多样化合作,通过项目建设、技术支持、信息管理与共享、人员培训等形式,加强科学技术、机构能力、公众意识等气候变化领域的薄弱环节,并为国家节能奖励、能源审计、清洁发展机制等体制建设提供支持和服务,以提高中国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的实际参与能力。 1992年5月9日,国际社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上,使气候系统免受危险的人为干涉”。为更好促进《公约》目标的实现,1997年12月,国际社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规定在2008年—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国家缔约方(主要是发达国家)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1990年水平削减5.2%。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体减排数量和减排期限的国际法律文件。 为了减少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灵活履约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和排放贸易。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是一种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开展温室气体减排合作的机制。一方面,发达国家以CDM项目合作的方式,从发展中国家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以履行他们的部分减排义务。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有许多能够减排温室气体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但因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市场风险和资金等制约因素难以开展。通过CDM项目合作,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现金技术,促进减排项目的开展。 为了中国CDM工作的顺利开展,2005年10月12日,中国政府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CDM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为:对氢氟碳化物和全氟化碳类项目,国家收取65%。对氧化亚氮类项目收取30%,对其他项目收取 2%。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便是从以上CDM项目国际合作中收取的国家收益。此外还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赠款和其他合作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业务取得营运收入等。 基金主要以三种途径支持CDM项目的开发和实施。第一,基金作为合作桥梁和平台,组织CDM项目减排量买家和卖家开展合作,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实现CDM 项目减排量的有序交易。第二,基金优先选择CDM项目作为在“减缓气候变化业务领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的支持对象。对CDM项目开发和实施的主要支持方式,是提供技术援助和融资。第三,基金以赠款的方式,支持在中国进行CDM项目开发和实施所需能力建设和公众意识的提高。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介绍,截至2007年10月底,国家发改委已为885个CDM项目出具了批准书,合同转让的减排量总计约1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收益总计约150亿美元,其中国家提取用于基金的金额将超过30亿美元。 “发达国家继续承诺新的减排义务对清洁发展机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至关重要。”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认为,只有发达国家继续率先切实履行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才能逐渐成熟和不断发展,“希望12月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气候变化会议,重视清洁发展机制在2012年后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亚洲开发银行行长黑田东彦评价说,清洁发展机制是促进碳收入和碳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主要手段。中国已成为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碳信用提供国,亚洲开发银行已经开发了一些创新性融资机制,用于支持中国清洁能源项目。■
来源:http://www.caijing.com.cn/home/todayspec/2007-11-09/37245.shtml
|